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评建任务分解一览表 | ||||||
2008版 | 2016版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涵 | 牵头 单位 | 责任单位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1.宗旨及目标 | 1.1宗旨及目标 | 在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的过程中,医学院校(指独立设立的医学院校和综合大学中的医学院)必须依据社会对医学的期望和区域发展需要,明确其办学宗旨和目标。包括: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 | 校办 | 校办 | 1.宗旨与结果 | 1.1宗旨 |
1.2宗旨及目标的确定 | 医学院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的确定需通过各方面人员的认真讨论,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使全校师生周知。 | 校办、宣传部、临床医学部 | 1.2宗旨制定过程的参与 | |||
1.3学术自治 | 医学院校要依据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根据各自的发展要求,制订课程计划及实施方案,合理规划人员聘用和教育资源配置。综合大学中的医学院应该得到大学社会人文学科及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同时努力加强大学各学科间的融合。 | 教务处、人事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人文学院、思政部、药学院、外国语学院 | 1.3院校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 |||
1.4教育结果 | 医学院校必须根据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订合适的培养目标和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并达到上述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临床医学部 | 1.4同 | |||
2.教育计划 | 2.1课程计划 | 1.医学院校必须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制订符合本校实际的课程计划。 2.制订课程计划需要教师、学生的参与和理解。 3.课程计划要明确课程设置模式及基本要求。 4.医学院校应积极开展纵向或(和)横向综合的课程改革,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整合。课程计划必须体现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注重素质和发展个性的原则,课程设置应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者之间的比例可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 | 教务处 | 教务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人文学院、思政部、药学院、外国语学院 | 2.同 | 2.1课程计划与教学方法 |
2.2教学方法 | 医学院校必须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自主学习”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注重批判性思维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关注沟通与协作意识的养成。 | 教务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人文学院、思政部、药学院、外国语学院 | 2.2科学方法教育 | |||
2.3科学方法教育 | 医学院校要在整个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及循证医学原理的教育,使学生养成科学思维,掌握科学研究方法。 | 临床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 2.3人文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自然科学课程 | |||
2.教育计划 | 2.4思想道德修养课程 | 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思想道德课程。 | 教务处 | 临床医学部、思政部 | 2.同 | 2.4生物医学课程 |
2.5自然科学课程 | 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自然科学课程,为医学生学习医学科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打下基础。 | 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药学院 | 2.5公共卫生课程 | |||
2.6生物医学课程 | 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适量的生物医学课程,为医学生学习临床专业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 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 | 2.6临床医学课程 | |||
2.7行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医学伦理学课程 | 1.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和医学伦理学课程,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课程计划中要安排人文素质教育课程。 | 临床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人文学院、思政部 | 2.7课程计划的结构、组成 | |||
2.8公共卫生课程 | 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公共卫生课程,培养学生的预防战略和公共卫生意识,使其掌握群体保健的知识和技能。 | 临床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 2.8课程计划管理 | |||
2.9临床医学课程 | 1.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临床医学课程及临床实践教学,提倡早期接触临床,利用模拟教学进行临床操作基本技能的初步训练。 2.课程计划中必须制订临床毕业实习大纲,安排不少于48周的毕业实习,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临床经验和能力。 | 临床医学部、临床技能中心、口腔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 2.9与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联系 | |||
2.10课程计划管理 | 1.医学院校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这一职能机构承担在医学院校领导下的课程计划制订操作、信息意见反馈、规划调整等具体工作,主持课程计划的实施。 2.课程计划管理必须尊重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 教务处 | 整合到前项 | |||
2.11与毕业后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联系 | 教育计划必须考虑到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有效衔接,并使毕业生具备接受和获取继续医学教育的能力。 | 临床医学部、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处 | 整合到前项 | |||
3.学生成绩评定 | 3.1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 医学院校必须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全过程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积极开展考试方法的研究,应用和借鉴各种先进的考试方法,如多站的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计算机模拟病例考试等。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便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获取知识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 | 教务处 | 教务处、学工处、临床医学部、临床技能中心、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人文学院、思政部、药学院、外国语学院 | 3.学生成绩与考核 | 3.1考核方法 |
3.2考试和学习之间的关系 | 评价活动必须围绕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提倡进行综合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形成。 |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临床医学部 | 3.2考核和学习之间的关系 | |||
3.3考试结果分析与反馈 | 在所有考试完成后必须进行基于教育测量学的考试分析,要将分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有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 临床医学部、临床技能中心、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人文学院、思政部、药学院、外国语学院 | 3.3同 | |||
3.4考试管理 | 管理部门必须制定有关考试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规定相应的人员负责。医学院校应该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的培训,以提高命题、考试质量。 | 教务处、临床医学部、临床技能中心、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人文学院、思政部、药学院、外国语学院 | 整合到前项 | |||
4.学生 | 4.1招生政策 | 1.医学院校的招生工作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定本校招生的具体规定。 2.招生规模必须依据社会需求、教育资源、行政法规合理确定。 3.招生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布,包括院校简介、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倡导通过网络向考生说明课程计划。 | 学生工作处 | 学生工作处 | 4.同 | 4.1招生政策及录取 |
4.2新生录取 | 1.医学院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 2.在保证招生质量的前提下,注意学生群体的多样性,不存有歧视和偏见。 | 学生工作处 | 4.2招生规模 | |||
4.3学生支持与咨询 |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生提供必需的支持服务。 2.必须就课程选修、成绩评定向学生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对学生在学习、心理、就业、生活、勤工助学等方面予以指导。 |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 4.3同 | |||
4.4学生代表 | 1.医学院校必须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订和评估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2.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指导鼓励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临床医学部 | 4.4同 | |||
5.教师 | 5.1聘任政策 | 医学院校必须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适当数量的教师,保证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适应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需求;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被聘任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与其学术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定期对教师的业绩进行评估检查。 | 人事处 | 人事处 | 5.同 | 5.1教师聘任与遴选政策 |
5.2师资政策及师资培养 | 医学院校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和有效履行教师职责。有明确的师资政策并能有效执行,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认可和支持有价值的业务活动,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计划制订和教育管理决策的机制,使教师理解教学内容和课程计划调整的意义;必须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机会。 | 人事处、教务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人文学院、思政部、药学院、外国语学院 | 5.2教师活动与教师发展政策 | |||
6.教育资源 | 6.1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 1.医学院校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可靠的经费筹措渠道。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教学经费投入必须保证教育计划的完成。 2.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的责任与权利,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教务处 | 财务处 | 6.同 | 6.1同 |
6.2基础设施 | 1.医学院校必须有足够的基础设施供师生的教学活动使用,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及添加,确保教育计划得以完成。 2.使用先进科学仪器装备实验室,保证医学实验教学、技能训练的完成。 | 后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 6.2同 | |||
6.3临床教学基地 | 1.医学院校必须拥有不少于1所三级甲等附属医院,医学类专业在校学生与病床总数比应达到1︰1。 2.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确保有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满足临床教学需要。 3.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 4.加强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关系,为全科医学和公共卫生的教学提供稳定的基地。 5.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病床数必须满足临床教学需要。 | 临床医学部、教务处、公共卫生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 6.3临床教学资源 | |||
6.4图书及信息服务 | 医学院校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治疗管理病人及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 图书馆、信息中心 | 6.4信息技术服务 | |||
6.教育资源 | 6.5教育专家 | 1.医学院校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医学教育的决策、教育计划的制订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2.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能证实在师资培养和医学教育中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 | 教务处 | 教务处、人事处 | 6.同 | 6.5同 |
6.6教育交流 | 1.医学院校可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及学分互认的机制。 2.必须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 教务处、人事处 | 6.6同 | |||
7.教育评价 | 7.1教育评价机制 |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运行机制,以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教育评价必须覆盖各个教学环节,其重点是对教育计划、教育过程及教育结果状况的检测。 | 教务处 |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思政部 | 7.同 | 7.1教育监督与评价机制 |
7.2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 医学院校必须确定相应机构,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思政部 | 7.2同 | |||
7.3利益方的参与 | 1.医学院校的教育评价必须有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和学生参与。 2.教学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并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提出的改进意见,让他们获知教育评价的结果。 | 教务处、校办、学生工作处、团委、临床医学部 | 7.3学生表现 | |||
7.4毕业生质量 |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医学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改进教育质量的反馈信息。 2.必须将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及就业情况等有关信息,作为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思政部 | 7.4相关利益方的参与 | |||
8.科学研究 | 8.1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 1.医学院校必须明确科学研究是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设立相应管理体系,制定积极的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2.必须为教师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倡创新和批判性思维,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3.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及科学精神。 4.必须加强对医学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 科技处 | 科技处、教务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思政部 | 8.同 | 8.1教学与科学研究 |
8.2教师科研 | 医学院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 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思政部 | 8.2同 | |||
8.3学生科研 | 1.医学院校必须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与条件。 2.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适当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学生开设学术讲座、组织科研小组等,积极开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活动。 |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科技处、临床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思政部 | 8.3同 | |||
9.管理和行政 | 9.1管理 | 1.举办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承担实施教学计划等职能。 2.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3.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审议教学计划、教学改革及科研等重要事项。 | 校办 | 校办、教务处 | 9.同 | 9.1同 |
9.2医学院校领导 | 医学院校必须明确主管教学的领导在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方面的权利。 | 校办、人事处 | 9.2医学院校与教学管理部门领导 | |||
9.3行政管理人员 | 医学院校必须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管理队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计划及其它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 | 校办、人事处 | 9.3同 | |||
9.4与卫生部门的相互关系 | 医学院校必须主动与社会及政府的卫生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交流,争取各方面对人才培养的支持。 | 校办、临床医学部 | 9.4与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相互关系 | |||
10.改革与发展 | 10.1发展规划 | 医学院校必须定期回顾和检查自身发展规划。 | 校办 | 校办 | 10.持续改进 | 较08版更全面 |
10.2持续改革 | 医学院校必须依据国家医药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及医学科学发展,不断进行教学、科研和医疗服务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 校办、教务处、临床医学部 | 较08版更系统、具体 | |||
备注 | 1.牵头单位为一级指标的责任单位,负责该部分材料汇总。 | |||||
2.责任单位为完成二级指标任务的单位,并由列于首位的单位负责汇总材料及撰写综述。 |